现就《关于修订
一、 修订背景
为了进一步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买卖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衢州市区实际,市住建局对《衢州市区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涵盖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定义、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的范围、监管部门分工及监管原则、交易资金监管流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各方主体职责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的范围,保障买卖交易资金安全
1.明确买卖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
(二)明确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遵从买卖双方自愿选择的原则
1.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交易相关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2.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促成的房屋交易资金鼓励纳入监管。经纪机构应积极引导和协助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不得违背买卖双方意愿诱导规避资金监管流程。
3.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房屋交易,其房屋交易资金鼓励纳入监管。
(三)明确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划转要求,防范买卖交易资金划转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交易资金划转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点和金额办理,账户开设单位在1个工作日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1个工作日划转资金。
待交易双方完成与物业相关的交割后,相关当事人登录工作平台,提出剩余资金划转申请,账户开设单位在1个工作日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1个工作日划转资金。
(四)明确选择不同付款方式时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的流程
1.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
第一步:买卖双方在网签系统签署《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与《监管协议》;
第二步:买方按《监管协议》约定将房价款分期或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
第三步:待买卖交易资金全部到账后,交易双方可申请办理卖方抵押注销登记(若有)、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业务;
第四步:账户开设单位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资金额度向卖方划转买卖交易资金。
2.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第一步:买卖双方在网签系统签署《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与《监管协议》;
第二步:买方按《监管协议》约定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第三步:买方按揭贷款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可申请办理卖方抵押注销登记(若有)、不动产转移登记、买方抵押登记等业务;
第四步:买方按揭贷款银行将按揭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
第五步:账户开设单位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资金额度向卖方划转买卖交易资金。
(五)明确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要求
1.由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单位负责在商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履行日常管理,并符合监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工作要求。
2.账户开设单位应与托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托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3.账户开设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该资金不纳入国资委“资金池”或财政专户归集范围,确保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4.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账户开设单位的监管专用账户核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其他贷款银行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买卖交易资金。
(六)明确各方主体违反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问题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有故意诱导或违背买卖双方意愿规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的、协助买卖双方虚假申报买卖交易资金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禁止行为的,由监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经纪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记入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账户开设单位违反协议约定划转买卖交易资金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买卖双方责任。买卖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及资金监管信息,因交易双方申报不实原因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4.从事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根据其职责、岗位及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原来2021年2月19日下发的《衢州市区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衢住建[2021]8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关于修订《衢州市区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机关为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70-3053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