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HC01―2015―0023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5〕9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衢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衢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
为激励企业家的发展信心,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现代商贸、休闲养生旅游、科技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社区中介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评选条件
申报人在评选年度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秀工业企业家评选条件。
1.所在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位的。
2.所在企业近2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年均数和年均增长幅度达到以下档次要求的:
①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年均增长幅度8%以上;
②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年均增长幅度6%以上;
③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1亿元以上,年均增长幅度5%以上;
④年均上缴纳地方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
3.所在企业为市级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优先。
(二)优秀农业企业家评选条件。
1.所在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是全市同行业的龙头,其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农业产业化经营状况良好,建立有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对衢州市农业产业带动能力强的优先;
2.所在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有种养基地,有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所在企业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并获得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4.所在企业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呈增长态势,净利润率6%以上。
(三)优秀服务业企业家评选条件。
1.所在企业近2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年均数和年均增长幅度达到以下档次要求的:
①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年均增长幅度10%以上;
②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年均增长幅度8%以上;
③年均上缴地方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年均增长幅度5%以上;
④年均上缴纳地方财政收入3000万元以上。
2.所在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3.所在企业为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优先。
三、奖励名额和标准
每两年评选优秀工业企业家10名、优秀农业企业家5名、优秀服务业企业家5名,由市政府授予当选者“衢州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免费安排到国内外著名高校学习深造,费用从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组织领导
“衢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纳入衢州市“市长特别奖”评选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长特别奖”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简称“市评选办”)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五、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条件。市评选办每年年底在衢州政务网、衢州工业网等媒体上公告评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选要求等事项。
(二)推荐申报。市本级申报人按要求填报申报表,并附所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缴纳地方财政收入证明等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办。各县(市、区)推荐的,由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名,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附申报所需材料向市评选办申报。
(三)部门审核。市经信委、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统计局、卫生计生委、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市经信委、农业局、发改委分别负责优秀工业企业家、优秀农业企业家、优秀服务业企业家申报材料的汇总。
(四)提出初评意见。市评选办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对审核情况进行逐项汇总后提出初评意见,并经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
(五)审定表彰。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市评选办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并发文表彰。同时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等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所在企业因环保、生产安全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本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二)申报人在申报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纪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如发现有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其当次参评资格。
(三)企业集团公司(含其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全资公司、直接拥有51%及以上股权的控股公司)在衢的,必须以集团公司组织申报(部、省属企业除外)。企业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不在衢的,以在衢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为申报和奖励对象。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五)本办法自2016年1月23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