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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6/03/30 7.5k 阅读 441 点赞
以案释法基本案情







2025年8月6日,A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A市某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进入718包厢,发现里面有多个未成年人。经查明,该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2025年8月6日,该歌舞娱乐场所在未核对消费者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允许其进入该场所进行消费,共接纳未成年人6名,A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该歌舞娱乐场所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9元;3.罚款人民币3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应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从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往往与其所处的不良环境有关。一些KTV、酒吧、网吧管理不严,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诱发违法犯罪。法律明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助于让娱乐场所经营者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内容提供|综合规划处

一 审曹廷丽

二 审郑翡

三 审程玲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