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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衢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10/30 4.2k 阅读 516 点赞

一、起草背景

2022年,衢州市被列为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试点。我中心以此为契机,大力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经过两年多努力实践,取得明显成效。2024年11月28日,经住建部批准,衢州市被列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目前,我市是根据《衢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衢住金管委发〔2022〕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试点工作的,该试行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到期,且一些内容已与我市当前实际和住建部要求不相符合。为此,有必要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

三、主要内容

《衢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是在原试行办法基础上修订的,架构保持不变,仍分为总则、账户管理、缴存管理、提取和使用管理、核算管理和附则6大部分、37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文:1.1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建办发〔2022〕24号)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1.1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制定本办法。

理由:与时俱进,增加了两个住建部文件作为依据。

(二)原文:1.3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龄为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

修改为:1.3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

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年龄下限应由18周岁下降到16周岁。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年龄上限按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再适用。因此,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年龄从“18-60周岁”修改为“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较适合;同时更原则一些,可随着未来住建部新的规定而更改。实际操作缴存年龄按16至63周岁执行。

(三)原文:2.8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无缴存余额的,应当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修改为:2.8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无缴存余额的,应当清算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理由: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只有处于封存状态且无缴存余额的,才能判定为长期“睡眠户”,根据住建部、省建设厅要求必须清理,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质量。

(四)原文:3.2灵活就业人员应从账户设立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修改为:3.2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从账户设立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购买产品形式,不定期、不定额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

理由:住建部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要灵活,为此将原来的只有一种按月缴存方式,扩展为既可按月缴存,也可按产品方式缴存,让灵活就业人员多一些选择渠道,有利于“扩中提低”,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理财收入的需求。

(五)删去有关内容。

原文:3.5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放款当月调整月缴存额,且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且在每月15日前,将还款额存入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4.1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6个月(不足6个月的,可以补足到6个月)住房公积金后,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

修改为:3.5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放款当月调整月缴存额,且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

4.1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6个月(不足6个月的,可以补足到6个月)住房公积金后,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

理由:删去划线部分内容,减少限制,使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的贷款、还款权益保持一致。

(六)原文:4.2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账户封存或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自由提取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再次提取。当年年度内提取公积金超过两次的,不享受公积金补贴。

修改为:4.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申请账户封存或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性质从单位缴存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其提取行为按照现有《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理由:一是根据住建部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尽可能实现自由提取账户余额,不应该有所限制。二是若是从单位缴存职工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户的,要适当限制其提取行为,应当按照现有《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即户籍在衢州市域内的,1年后可提取;户籍在衢州市外的,半年后可提取。以避免“以账户变更为由实现变相提取”,即单位缴存职工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假借封存,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待提取余额后,又恢复为单位职工缴存。

(六)原文:5.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对其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资金进行结算。

修改为:5.1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减少运营成本、发挥资金规模效应。

理由:从目前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金账户资金来看,缴存余额为3.62亿元,贷款余额却高达14.76亿元,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进来的钱,远远抵不上贷出去的钱,这种状态将维持很长一段时期。因此,为不增加管理成本,不宜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独立核算和专户管理,而应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七)原文为:6.3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修改为:6.3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

理由:删去划线部分“有效期三年”。管理办法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从文件审批通过的一个月后执行;不再设定实施期限,直到新的管理办法出台,该管理办法即刻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