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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2023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文书送达公告(2024年10月30日)
相关纳税人(名单附后):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2023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2023年01月至2023年12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补税额。
如对本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受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文书编号 |
| 1 | 410503********101X | 王伟 | 衢税二税通﹝2024﹞1000001005号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