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七条规定,现对2025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衢州考区)中已认定违纪违规考生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序号 | 准考证号 | 违纪情况 | 考试科目 | 拟处理意见 |
1 | 133080200725 |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 建设工程经济 | 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
2 | 133081000126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建设工程经济 | 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3 | 133081001809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建设工程经济 | 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4 | 333081000417 |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0-3086086。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