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9月1日,我市出台了《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衢政办法〔2018〕8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施行以来为我市的见义勇为工作确认、表彰、奖励及见义勇为人员的后续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部分机构的职能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同时该文件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部分规定未能体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内容。根据市司法局通知要求,我局牵头修改了《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等有关规定,市公安局于2024年4月着手开展调研,5月至6月份开始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市公安局再次进行修改,并再次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13条,均予以采纳,2025年12月再次对各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
2024年11月13日,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送审稿)》,2025年4月17日完成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2025年7月10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后续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再次对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结构调整。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印发〈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引(试行)〉的通知》(浙人大常法函〔2020〕28号)的要求,将《办法(送审稿)》由条款结构改为段落结构,共
八部分,包括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申报及确认、奖励、保障、监督、附则。
(二)主要修改内容。
1. 根据部门职能调整和名称变更,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如在职责分工中将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健部门,增加退役军人事务、医保部门。同时根据现行规定,对民政、人力社保、卫健、医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职责内容进行了修改。
2. 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等规定,对授予荣誉称号和评比表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衢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衢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授予,将授予同级“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修改为推荐参与“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评选。
3. 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将见义勇为人员受伤后的长期医疗费用纳入见义勇为经费支付范围,对获得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撤销奖励的事项明确为个人受到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
4. 根据精简文件的有关要求,对相关条款内容表述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如将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直系亲属的表述修改为近亲属等;规范了见义勇为确认复核申请时间和办结时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衢州市公安局
联系人:王海军
电话: 0570-311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