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HC01―2015―0014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5〕6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衢州市最高质量奖项。
“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工农业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获奖企业(组织)每次3—5个,获奖个人每次不超过2个。
企业(组织)“质量奖”有效期5年。期满后经复评通过继续有效,复评不受名额限制,但不再奖励。
第四条 “质量奖”由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和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由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选取,也可邀请其他地级市以上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
1.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个人。
1.在本市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的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的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职岗位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
4.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从事管理实践的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市评审办向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级有关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县(市、区)评审办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评审办。市本级企业(组织)和个人按《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核意见表》内容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经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或市级行业主要管理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已获得县(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应当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个人及个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
第十六条 陈述答辩。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由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进行陈述答辩。陈述答辩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市评审办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将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委会审查。市评委会成员以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社会公示。经审查表决产生的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市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市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向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30万元奖金,向获“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5万元奖金;全市获奖对象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一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5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衢品联会发〔201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市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