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典型案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衢州开化县某旅游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门店摆放旅游宣传海报、画册,以398元/位的费用招徕、组织46位旅游者赴江西景德镇旅游。衢州开化县某旅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1月,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衢州开化县某旅游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龚某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
2.典型案例:非旅行社经营者未在招徕时向旅游者明示组团社信息、招徕委托书以及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案
2026年2月10日,邹某受某旅行社委托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包价旅游服务产品招徕信息,并约定收取提成,该招徕信息未明示组团社信息以及招徕委托书。邹某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邹某处罚款1000元。
内容提供 | 执法处一 审|曹廷丽二 审|郑翡三 审|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