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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2026/04/28 1.6w 阅读 532 点赞
以案释法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8日,A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网友匿名举报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存在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经对该旅行社进行现场调查,以及后续确认购物场所信息等一系列调查工作。依法查明,2025年4月14日至18日,该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北京+天津双城双飞5日游”。旅游合同约定17日购物店为北京一折扣珠宝店,因当天该店游客过多,带队导游未与游客协商擅自临时改变行程。18日下午,该旅行社的带队导游刘某未依照合同约定,未与游客协商一致,安排游客进入指定的购物场所--天津某购物场所。该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属实。A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5天,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刘某处2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一致,擅自变更行程,指定购物场所的案件。本案涉及的行为在旅行社带团出游的过程中非常普遍,组团旅行社应与游客保持充分的沟通,对于行程中有可能导致景点、购物店无法游览的情况,应及时与游客积极沟通,并取得游客谅解,协商一致后与游客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发生突发情况,应尽快向游客说明,充分保证游客的知情权,并妥善保存相应的各类凭证,包括无法游览景点、购物店的原因及依据、与游客的沟通记录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游客也应重视保存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旅游市场需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共同的努力,一起营造和谐的旅游氛围。本案的查处,对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巩固旅游市场整治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





内容提供|综合规划处

一 审曹廷丽

二 审郑翡

三 审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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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