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衢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推进专项资金政策调优、结构合理、规模适度,我市起草了《衢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
4.《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监督〔202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统筹监管责任,指导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归口专项资金政策管理,组织预算方案编报等;资金使用单位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等;审计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二)规范专项资金“增、调、撤”程序。
1.专项资金新增或调整需由主管部门提出专文申请,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共同报请市政府审定。
2.财政部门同主管部门对存续期内实施1年(含)以上的专项资金不定期开展评估清理工作,提出有关调整、优化或取消的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完善预算和执行管理。
1.专项资金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编制程序。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下达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主管部门结合上一年度相关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2.专项资金内部政策项目的新增或调整,一般不增加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数。
3.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收回逾期未拨付的专项资金预算结余,统筹用于“三保”等重点支出。
(四)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政策的产出与效果进行全面评判。加强财政评价的结果应用,将财政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或政策项目取消、存续、调整的重要参考。
四、实施日期
具体施行日期为2026年1月1日。
五、解读机构
衢州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570-3055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