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组团社的名称、住所地、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事先取得组团社的委托进行招徕,或者未在招徕时向旅游者明示组团社信息、招徕委托书以及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组团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将受托经营者承诺的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作为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起施行。
内容提供|综合规划处
一 审|曹廷丽
二 审|郑翡
三 审|程玲